刑事辩护
作者:昆明律师时间:2020-01-17 14:21:51
“强奸”构成强奸吗?
强奸是指以暴力、威胁或伤害的方式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强迫受害者发生性行为。它也被称为性侵犯。强奸在几乎所有现代文明国家都是犯罪。中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与性交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刑法》关于强奸的规定来看,犯罪目标仅限于33,354名妇女,包括14岁以下的妇女和年轻女孩,并且没有关于与男子发生强迫性关系的法律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男子在我国目前不构成强奸。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男性性侵犯案件都是通过故意伤害,有时是猥亵来处理的。一般来说,需要分析具体的案例。一些学者还认为,将男子列为强奸罪的目标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此外,应当指出,强奸尸体不足以构成强奸,而是侮辱尸体的罪行。关于强奸的第《刑法》条第236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都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奸妇女或者娶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条件下强奸年轻女孩;
(二)强奸妇女或者强奸许多少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迫其发生性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军人的权力和隶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强奸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零条第三款组织或者使用迷信的教派、秘密团体、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对妇女通奸或者骗取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是指强奸妇女或强奸少女造成的对受害者人体器官的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治疗后无效死亡。
从司法实践来看,强奸“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有以下情况:
强奸妇女,强奸年轻女孩是残酷的手段;
强奸妇女、强奸许多年轻女孩或重复行为;
轮奸妇女,特别是年轻女孩的头目;
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相关规定: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22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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